一直以來地理標志商標的申請注冊也很熱門,比如“高老莊西瓜”、“蘭州牛肉拉面”一類的,但是地理標志商標不是那么好申請下來的,申請注冊都有哪些規(guī)矩呢?立春商標網根據商標局編纂的《地理標志商標注冊申請15問》提煉出信息點供各位參考。
地理標志商標注冊規(guī)矩多,應知悉
1.公司、農民專業(yè)合作社不能作為地理標志商標注冊人
地理標志商標注冊人應當是當地的不以贏利為目的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必須經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q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業(yè)主管部門授權其申請注冊并監(jiān)督管理該地理標志,其具體使用人必須是來自該地理標志標示地區(qū)的生產經營者。
2.由于我國地大物博,資源豐富,許多物產的稱謂具有區(qū)域或民族特色,這些物產作為地理標志商標注冊時,指定使用商品既可以是商標中包含的特定的單一商品名稱,也可以是常用的單一商品名稱。如:所報地理標志商標為“黃梅挑花”,其指定使用商品既可以是“挑花”,也可以是“絲織美術品”。
3.根據《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內部資料嚴格限定在本行業(yè)、本系統(tǒng)、本單位內部交流,因此不能作為地理標志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
4.地理標志應具有特定品質,對地理標志商品的檢測應是對其特定品質的檢測,而不是質量檢測。
5.可以將產地人文因素對地理標志商品特定品質產生的影響結合在一起描述,包括種植區(qū)域(如山前山后、朝向)、種植時節(jié)的選擇,特殊的生產建筑(如流入磨坊),當地特有的生產技術等。
6.商標局官方網站提供的是地理標志集體/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的范本,“其他權利”“其他義務”字樣是為了提示地理標志商標注冊人可以根據自己管理的需要,對地理標志被許可使用人設定更多的權利、義務。如果有,應明確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如果沒有,應將“其他權利”“其他義務”字樣刪除。
以上為關于地理標志商標注冊注意事項、限制條件的提煉內容,若有任何商標轉讓遇到的麻煩和困難,歡迎咨詢立春商標轉讓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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