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比較特別的商標糾紛,原因是,似乎兩家企業(yè)對于“大圣歸來”商標都有勢在必得的理由,而且在不同的角度一方就比較占理。這也就是為什么在法院審理的時候,一審和二審的結果會有如此區(qū)別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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